中新網8月31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滕煒在會上表示,從這次修改來說,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這次我們修改的一個主要的環節、是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
  滕煒介紹,安全生產法是2002年制定的,實施也有十多年了,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現在安全生產形勢總體上看,可以說自從這部法律開始實施,其他的配套法規、規定不斷健全以後,總體上有所好轉。我想用一個數字來說明。 2005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是12萬多人,到了2008年降到了10萬人,2009年是9萬人以下,到2010年又降到8萬人以下,2013年是7萬人以下。這些數字是最實在的,是逐年下降的,說明安全生產工作各項制度在不斷完善,各方面非常重視,事故、傷亡都在逐漸減少。
  滕煒指出,但是從另一個方面看,在形勢好轉的情況下,還應該看到,因為我們國家現在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當中,各項基礎設施和條件還比較薄弱。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防範和監管不到位,這些情況還是比較突出的,重特大事故還是時有發生,前不久像江蘇昆山發生了大的爆炸事故,形勢還是不容樂觀。所以,從總體上來看,我們修改安全生產法時也對各方面做了深入調研。從我們國家法律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上看,應該說具備了各方面的條件,法律制度上、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制定的生產領域的很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些都是比較完備的。
  滕煒表示,現在的薄弱環節主要是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章制度、標準。再完善的東西,如果不去做,它就一紙空文,這個道理大家都非常清楚。所以,從這次修改來說,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這次我們修改的一個主要的環節、是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 在法律的規定當中,我說幾個具體方面。比如,針對現在的情況,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並且針對不同的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的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法律責任,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置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還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都做了加強。
  滕煒強調,另外一個比較大的薄弱環節就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即職工安全生產意識不強,不按規章制度來操作,違反操作制度,這方面造成的事故也很多。實際上都有具體的規定,但是不按照制度辦事的情況非常多。這也是一個比較薄弱的環節。現在法律第三章專門對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什麼義務、有什麼責任,也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從大的方面考慮就是這些方面。  (原標題:滕煒:新修訂安全生產法要求加強生產單位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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